财政部日前首次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11家企业被列入该“黑名单”,其中包括59家代理机构和252家供应商。
记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中看到,“黑名单”集中曝光了三年内全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曝光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从“黑名单”中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上看,供应商主要因为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拒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拒绝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和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等行为,受到执法单位的处罚。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代理机构中,56家是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开展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中,被查出其在2011年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时,提供的专职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所以被财政部撤销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的;1家因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被处罚;1家因发布虚假的信息公告、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竞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被处罚;1家因提供虚假的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欺骗手段获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被处罚。
据了解,2014年12月,财政部曾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财政部汇总了全国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信息记录集中发布了首份“黑名单”。今后,将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及时汇总相关信息,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完成信息发布工作。
按照通知规定,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通知还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做了明确。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的,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的,都将被列入名单。
根据通知,财政部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此举旨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在近日召开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指出,今年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其中,“建立违法案件的发布制度,继续推进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积极参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是加强信息公开的四类重点之一。(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