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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4-07 】   来源:市场秩序司 分享:
   根据《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已结束试点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截至2009年7月,共有20家商会协会提出申请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16家商会协会为第三批参与单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通知》精神,坚持服务会员企业、不以赢利为目的、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要通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评价收费管理,禁止借机谋利的行为
 
  各商会协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商会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评价之名向企业乱收费,借机牟利。评价收入的支出范围仅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以及聘请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评价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评价收入要依法纳税。
 
  三、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的质量
 
  行业信用评价不是评选表彰活动,具有很强的严肃性。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充分体现行业特色,全面反映企业的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遵纪守法和合同履约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等。评价过程要公平、公开、公正,要认真比对工商、税务、质检、环保、海关、银行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结合上下游企业提供的履约状况等信用记录,科学评估会员企业的信用状况。
 
  各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企业情况。被评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备案管理,所有参与评价工作的商会协会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备案,接受商务部和国资委监督。备案实行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的方式,电子版请登陆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行业信用建设备案管理系统”(http://211.88.12.83:9999)提交。同时要按照统一样式制作行业信用评价的标牌、证书,并统一编号。(商会协会编号见附件1)。
 
  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负责对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和12312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商会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见附件2)。各商会协会要将上述投诉方式在评价工作方案中予以公布。
 
  对于工作过程违反有关文件及本通知精神,会员企业投诉多、意见大的商会协会,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将给予指导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资格,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予以公示。
 
  商会协会在信用评价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反映。
 
 
 
  联系人:
 
  商务部信用办(市场秩序司) 张洁 王胜利
 
  电话: 010-85093326 85093325 传真: 010-85093314
 
  电子邮箱: zhangjie_zg@mofcom.gov.cn
 
  国资委协会办 赵越
 
  电话:010-63192649 传真: 010-63192649
 
  电子邮箱: hangye-yj@sas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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