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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征信立法中不良信用记录保留问题
【添加时间:2015-04-07 】 来源: 分享: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有关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设定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期问题。此前,负面信用记录该保留多久一直让很多人心存狐疑,人们担心,拥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影响终身。
“这条规定相当于对负面信用记录设定了5年和7年的保留期,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这是参照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一方面国家必须对不良信用行为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信用主体有了一次不良信用行为,就要其一辈子背负后果,这样的规定是对信息主体的保护。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行为,扶持国内评级业的发展。确保数据质量和系统稳定运行,同时改进服务,提供多种版本的信用报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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