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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特点与经验
【添加时间:2019-05-22 】   来源:信用中国官网 分享: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国家作为社会信用建设主体,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相关机构的建立,综合运用各种组织机构和制约方式,对社会中的诚信行为进行激励与褒扬、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和惩戒、对诚信文化进行宣传和倡导,并在教育、医疗、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危机等众多领域中广泛应用。这种体系建设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整体性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它的实践与发展是顺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而变化更新的,认真总结可以发现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与经验。

  尊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发展规律

  社会信用内容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延展的。从隐性的道德约束扩大到显性的制度规则,从简单的商品交换、人际交往关系扩大到复杂的信贷金融、社会文化领域,社会信用在逐渐形成独特的综合体系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比较显著的客观规律和特征:

  一方面是积淀已久的客观性、动态性、发展性、实践性、功能性、关联性和曰常性等;

  另一方面是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互动性、共享性、网络性、服务性、多样性、系统性、时代性、制度性、导向性、权威性、公平性、创新性等,甚至还衍生出了诸如隐私保护与安全性等保障性要求。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重多领域齐头并进,在深刻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尊重信用建设本身的客观要求和发展规律,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注重发挥其在社会活动中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作用。

  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规划和基础构建

  “信用信息数据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长期以来处于‘三化’状态,即碎片化、孤岛化、烟囱化。有的是有信息但没有准确记录,有的是有记录没有有效归集,有的是有归集但难以共享。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处理、加工均自成体系,数据交换困难,业务协同无从谈起。”

  为打破“信息孤岛”、提升行政效能、促进业务协同,我国已经确立了一些有效的工作机制,包括联合奖惩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公示机制、市场化征信机制、信用承诺机制、信用修复机制、行业监管机制和第三方监管机制等,初步搭建了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数据量突破132亿条。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级平台实现全覆盖。地级以上城市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地方包括:江苏、湖北、福建、广东、贵州、陕西、山东、浙江、辽宁、湖南。目前,平台信用信息归集量逾132亿条,已联通44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和51家市场机构,并与国家人口库建立了信息核查与叠加机制,完善了自然人基础数据。”

  正在建设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协同治理大系统。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到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整体设计、全面推进

  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由多种行业信用体系组成的复合系统,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而且将是一项长期的、重大的、不断更新迭代的社会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多种维度、不同角度屡屡提及“公信力、诚信和信用”内容:

  在政务信用方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在诚信文化方面,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在社会诚信方面,“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在商务诚信方面,“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这些要求和重要提法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文明治理的底线是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和根本保证。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已签署了28个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制定了100多项联合奖惩措施,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初步构建了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形成专家建议稿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于2017年10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信用建设的重要文件,把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推向深入,必将为信用立法提供更多的实践依据。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各类标准体系,在信用立法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有效提升了我国良法善治的新境界。

  发挥科技优势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以信息化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借助信息化平台、大数据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打造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整合企业及社会资源开发信用应用产品,在信用服务的过程中沉淀更多信用信息并利用自身不断累积的信息资源以获取更多外部信用信息。”

  在信用服务的过程中,我国还十分重视信用评估模型研究,让数据不仅具有汇总和累加功能,而且具备一定的分析处理和画像功能,从而使得社会信用数据共享更加便捷、分析结果更加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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