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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研章程
中企研章程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中企研)。英译名为: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ETY。缩写为:CERDS。

第二条 性质:中企研是国内企业、企业家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自愿联合发起的、以市场经济企业改革和发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宗旨:中企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的政策规定,在此基础上通过独立的调查、研究、咨询、培训等活动,向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我国企业制度和经营方式的不断完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体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我国企业制度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企研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中企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中企研住所:北京市,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0层,邮政编码:10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企研的业务范围为: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企业发展战 略、企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方式、企业改革与发展、产业政策、自主创新、品牌建设、企业文化、市场动态、国内外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组织并开展与企业改革、发展相联系的国内外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

(三)承接国内外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与咨询项目;

(四)根据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开展人才的进修与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六)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环境保护,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搜集与整理国内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市场信息,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八)编辑出版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刊物、图书、专业教材和其他出版物;

(九)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企研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企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企研章程;

(二)有加入中企研的意愿;

(三)在中企研的业务、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在经济和管理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以企业为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外,还需有中企研一名会员介绍;

(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需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企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企研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中企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企研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企研章程,执行中企研的决议;

(二)维护中企研的权益;

(三)完成中企研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企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企研,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企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企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通过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企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企研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起草或修改研究会章程(草案)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十二)聘请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企研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企研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企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企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企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企研秘书长为中企研法定代表人。中企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中企研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企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中企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中企研经费来源

研究会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自筹,收支自负。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中企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中企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中企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中企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中企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企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中企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中企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中企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中企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企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中企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中企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中企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中企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企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企研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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